含山县人民政府(含山县人民政府领导)
大家好,关于含山县人民政府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我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含山县人民政府领导的相关知识,文章篇幅可能较长,还望大家耐心阅读,希望本篇文章对各位有所帮助!
1含山县人民政府官网
含山县人民政府官网:。
含山县人民政府简介:含山县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含山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含山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含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含山县人民政府职能:(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含山县属于哪个市
含山县属于安徽省马鞍山市。
含山区位优越。含山地处皖中东部,隶属于马鞍山市,全县面积1028平方公里。根据2021年含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1年末全县户籍人口总计442051人。
“一县望五市”,含山距离合肥、南京、芜湖、马鞍山、滁州五座城市均不足100公里,是南京、合肥两大都市圈核心城市,是安徽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桥头堡。
京福高铁、商合杭高铁以及合芜、合马、北沿江高速穿境而过,合肥新桥、南京禄口两大国际机场近在咫尺,裕溪河水运发达,郑蒲港通江达海。
含山生态优美,旅游景点众多
主要有国家4A级风景区褒禅山、国家4A级风景区太湖山。褒禅山风景区有因楚国名将伍子胥过昭关的历史故事而闻名遐迩的古昭关,北宋宰相王安石传世名篇《游褒禅山记》而声名远扬的褒禅山华阳洞,含氡等多种微量矿物质的昭关温泉等。
太湖山风景区有别号“江北小九华”的太湖寺,佳木葱茏、清雅幽深的太湖山国家森林公园。运漕古镇距今1700多年历史,“过街木楼石板路,青砖小瓦马头墙”是其典型风格。
以上内容参考:含山县人民政府-基本情况
3含山县人民政府信用如何...知道的说一下....
不怎么样 我就投资了 尤其乡镇很差很差 政府刁难 风气很差等等 2010年到2014年现在
项目快建完 我赶紧抛售 打死也不来这里投资
4含山县历任副县长名单
刘凌,张永星、汪学峰、张建民。
2021年5月27日之前是汪学峰和张建民含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21年5月27日之后刘凌和张永星是含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含山县,隶属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唐武德六年(623年),分历阳县西部地区原龙亢县境域设含山县,因群山列峙,势若吞含得名,素有吴头楚尾之称。
5安徽省凌家滩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凌家滩遗址的保护,继承优秀传统文化,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凌家滩遗址范围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研究展示、开发利用、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凌家滩遗址,是指位于马鞍山市含山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第三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有效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凌家滩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马鞍山市、含山县和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凌家滩遗址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旅游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凌家滩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与遗址保护有关的职责:
(一)组织相关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古发掘活动实施监督;
(五)组织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展示,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
(六)其他与遗址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资助保护凌家滩遗址。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捐赠与凌家滩遗址有关的资料、实物。第八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场所;
(三)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第九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遗址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遵循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的需要,实现遗址保护与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第十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遗址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准确翔实,系统完整。第十一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当保持水土,改善环境。不得破坏水系、山丘、植被等自然环境。
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遗址及周边自然环境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送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第十二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凌家滩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在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建设方案应当经文物、规划等方面专家论证,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凌家滩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并且应当依法将土地逐步调整为遗址保护用地。
马鞍山市和含山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对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凌家滩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住宅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应当结合改善村镇环境和提高村民生活水平进行整治。
按照凌家滩遗址保护规划调整土地性质、迁出村民和整治村民住宅的,应当尊重和维护当地村民合法权益,依法予以补偿、补助。第十四条 含山县人民政府以及凌家滩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凌家滩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凌家滩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十五条 对凌家滩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考古发掘应当公布出土文物清单,并按法定时间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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