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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茂利已任公安部副部长(孙茂利已任公安部副部长v!bvh,)

2023-03-30 推荐 132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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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法治处长

2018年5月3号下午,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刑事法规处处长陈敏,省厅副厅长向书茂,厅法制总队总队长周俊峰、副总队长常武刚、四级警长郝贝领导一行来分局参观指导。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情报指挥、研究室、督察审计、人事训练、新闻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反恐怖、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特勤、铁路公安、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警务保障、交通管理、法制、国际合作、装备财务、禁毒。

扩展资料:

1、研究拟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全国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3、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指挥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4、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5、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关于户籍制度的改革

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认为,户籍管理制度在社会管理中作用是明显的,它一方面可以通过公民身份登记,从而证明身份并确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此外,户籍管理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和重点,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有专家指出,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最根本的社会管理制度,实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其实并不少,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户籍管理制度。外国的户籍管理多叫“民事登记”或“生命登记”、“人事登记”。虽然叫法不一,但基本上与我国的户籍管理相似,只是在管理的手段上有所不同。中国户籍制度的问题是由于在户籍制度上附加了各种各样过多的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管理行为,人为地制造了各种差异和不公平。

中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大致经历了1958年前的自由迁徙期、1958年至1978年的严格控制期和1978年以后的半开放期3个阶段。这一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阻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路在何方

针对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不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来自公安部的消息,中国全面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从严格户口登记、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管理立法、加快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等5个方面着手。

据权威部门预测,到2005年,中国流动人口将达到1.3亿人。户籍理论问题研究专家刘宏斌说,问题不在于人口流动,而在于外围条件和制度如何适应人口流动的现状。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是形式上的一种创新,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郑州的实践已经证明,户籍改革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将户口由“农业户口”变成“城市户口”,这是涉及到许多部门的事情,教育、就业、城市建设等方面都应有相应的准备。

划分城市、乡村户口并将其作为短缺经济、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管理的基础,使社会众多矛盾集中于户口迁移制度,公众看到“户口”限制了自己的方方面面,却忘了“户口”背后的诸多决定因素和关键部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专家王太元撰文指出,广东户籍改革能否切实推行,主要问题不在户籍制度、户口迁移制度,不在公安机关,关键要看相关制度、相关部门是否能配套改革。只有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真正一视同仁,不分地区、不分户口性质,才能真正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相关方面顺应形势及时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才具有实际意义。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经济格局,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户口迁移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各方面的社会管理体制问题。如果不从背后的这些制度逐个改起,却希望通过户口管理制度改革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一个无法实现的幻想。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五大弊端:

1、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2、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求职与求学的不平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其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最突出的就是在就业和受教育两方面,如有的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才能被录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许多持农业户口者在城市里工作多年,有稳定收入,但因为子女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不得不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失去。

3、户籍制度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户口迁移政策统得过死,由国家统一分配户口迁移计划指标的做法,难以适应不同地区需要。如受指令性政策限制,农村妇女嫁到城市,其户口难以迁入城市,今后子女随父落户也不容易;到城市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投资办厂、购房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引进人才都不能落户,其身份、地位得不到确认,给生产经营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也给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一是因为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

5、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也产生了一些腐败现象。为获得城市户籍而拉关系、向官员行贿就不用说了,据称一些城市为了弥补财政问题,还公开实行了户口买卖,明码标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杜鹰表示,我一直以为户籍制度的改革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它一定要水到渠成。

16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杜鹰在会上回答提问时作出了上述表示。

有记者问到,户籍改革在国家的层面上现在还在调研的阶段,长三角区域在户籍改革方面在今后会不会有实际的突破。

对此,杜鹰回答称,我一直以为户籍制度的改革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经济统筹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它一定要水到渠成。城乡两种户籍制度,它最终正像90年代初粮票的消亡一样,城乡两种户籍制度最后不是被取消的,是在一些条件具备以后消亡的,在这方面两省一市(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具有一定的优势,它们可以在全国率先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而这个改革的核心,一方面,如何使城市的福利体制货币化。另一方面,如何提高农村的福利水平。(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3三明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变动

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厅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发(1994)45号)中规定的内设机构:公安部设19个职能司局(含3个属武警现役编制的局)和政治部(4个局级机构)。政治部(内设人事训练局和宣传局,二局均是正局级,由政治部副主任兼任,纪委、监察局、警务督察局、审计局合署公)按上述文件,政治部属于公安部下属副部级。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局长孙茂利副局长赵永琛、刘国祥、高绪文

4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在碰瓷中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碰瓷中已经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一、虚构事实类的碰瓷行为

碰瓷人如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碰瓷人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那么就是按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碰瓷人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的,那么就按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二、伴有暴力的碰瓷行为

如果是碰瓷人在碰瓷中有暴力的行为,那么就按照相应的暴力行为来定罪处罚,例如:

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有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按敲诈勒索定罪处罚;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3、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按盗窃或者抢夺罪定罪处罚;

4、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5、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行为的,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等等。

三、主从犯及犯罪团伙

实施以上犯罪,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定罪量刑,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定罪量刑,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人以上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碰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团伙,对于首要分子的定罪量刑,应该根据该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满足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其他犯罪集团的特点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5我国首次对碰瓷作出明确界定,该行为将得到什么处罚?

近期,根据相关报道说,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国家第一次将“碰瓷”行为放入了法律行列。

说起“碰瓷”大家应该都不陌生,近几年,“碰瓷”事件愈发猖狂,不少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用生命去取得不法之财。这类案例有很多,河南小伙张衡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便好心去扶起来。谁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说是他倒车时撞上的。彭女士驾车回家,因堵车而停车时扶起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太,结果老太一下子冲上去抱住彭女士轿车的后视镜,坚称是彭女士撞的她。天津车主许云鹤开车遇到正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的老人王秀芝倒地受伤,下车搀扶王秀芝,而王秀芝则称,被许云鹤撞倒。这些才只是冰山一角,“碰瓷”的人难道就没有想过,当你们利用群众的善良之心去满足自己贪欲的同时,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们怎么办?正是因为你们这种对自己不负责,对别人也不负责的行为,才会导致整个社会处在一个扶不起的恶性循环。

现在,“碰瓷”事件正式归入法律,据相关负责人孙茂利介绍,

《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等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此外,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社会风气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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