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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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法律主观: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情况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擅自进行认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1、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是什么
1、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有什么内容 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制定的。
2、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4、政府的概念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国家行政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0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细则是什么?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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