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细则)
大家好,相信到目前为止很多朋友对于民兵工作条例和民兵工作细则不太懂,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民兵工作条例相关的知识点,文章篇幅可能较长,大家耐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年满18岁至35岁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均有义务加入民兵组织。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退伍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18岁至35岁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如何加入预备役部队? 符合条件的公民应当在18岁至35岁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参加民兵组织。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包括退伍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其他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普通民兵包括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2民兵不参加训练怎么处罚
1、根据《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如果公民应当参加民兵组织却拒绝参加,或者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过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2、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不参加民兵训练的行为,有关部门可能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警告、罚款等。 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在国防领域,个人的信用记录十分重要。不参加民兵训练这种不积极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可能会记录在个人信用系统中,影响日后的信贷、就业等事务。
3、根据《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有义务参加民兵组织。如果拒绝参加,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被要求履行兵役义务。 民兵如果拒绝接受军事训练或执行任务,并经过教育仍不改正,将会由人民武装部门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者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若当事人为民兵一员,不去参加正常训练,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是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长期革命战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在历次革命战争.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5、单位不能阻止民兵参加训练。如果民兵拒绝参加训练,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民兵经过教育后仍然拒绝或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人民武装部门可以向民兵所在单位提出明确的处分建议。 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给予民兵行政处分,或者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6、民兵训练并非法律强制的公民义务,公民在法律上享有选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九条,年满十八至三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理论上被纳入民兵组织并参与训练的范围,但并未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人都必须参与。公民若决定不参加民兵训练,应向当地兵役工作部门报告以履行个人选择。
3民兵工作条例第六章战备执勤
1、守护重要目标的设施、生活补贴、用品等费用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民兵在参战、战勤、训练和治安工作中受伤或牺牲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待、安置和抚恤。
2、第三十二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他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
3、湖北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平时兵员的动用情况。首先,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日常任务广泛,包括参与战备执勤以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对突发的抢险救灾任务,以及成建制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4、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5、按照《民兵工作条例》的规定,民兵工作的核心是建立和强化组织,提升民兵的军事和政治素质,管理并储备武器装备,确保战时有足够的后备力量。同时,民兵还需发动并组织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参与战备执勤,维持社会的和平稳定。为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1987年起,民兵应急分队应运而生。
4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预备役部队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战时能迅速动员的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民兵、预备役工作坚持上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和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民兵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整顿,内容涉及民兵教育宣传、人员进出调整、干部配备、工作总结、装备检查、制度完善和集结点验等关键环节。对于符合条件的退出现役士兵,应及时编入民兵组织,继续保持预备役状态。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 第七条:各级人民武装部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或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执行,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加入民兵预备役的条件:年满18岁至35岁的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均有义务加入民兵组织。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退伍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18岁至35岁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战、执勤、训练等项任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5民兵工作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不是永久的。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通常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排长一般由民兵中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根据《民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民兵干部应当优先从转业、退伍军人中选拔。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了民兵工作的任务,包括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同时,民兵还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作战行动,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兵的任务是: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特制定本条例。 民兵为不脱离生产的、人民群众的武装组织。凡年满十八岁至四十岁之男性人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兵之权利和义务。
全民皆兵一词最早出现于1958年7月22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中。决议提出,必须积极积蓄和壮大后备力量,贯彻执行把预备役和民兵合二为实现全民皆兵的方针。
民兵不可以随意加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法》,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愿加入民兵组织。 加入民兵组织的要求包括: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技能,无不良嗜好和犯罪记录,愿意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加入民兵组织需要经过组织审查和考核,并签订入伍协议书。
关于民兵工作条例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