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版)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关于地名管理条例这个问题的知识,还有对于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版也是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今天就让我来为大家分享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加强地名管理,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该细则由国家民政部、国家测绘局以及国家语委等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对地名的命名、变更、审核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2、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 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的 规定 ,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3、地名管理条例细则第七章着重于奖励与惩罚的实施,旨在维护地名管理的秩序。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负有严格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命名、更改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管理部门会发出违章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6、合肥市为了强化地名管理,确保地名标准化与规范化,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详细规定。第一条强调了地名管理的总则,规定民政部门主导全市工作,其职责包括执行法规、制定规划、审核命名更名、监督使用、出版地名录和进行地名研究等。
2道路冠名权行政法规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都不得擅自进行命名或更名操作,这体现了国家对于地名冠名权的严格把控,视之为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权力。这意味着,无论是城市道路、公共设施还是地理标志,其名称的确定并非个人或组织随意为之,而是经过法定程序,旨在维护地名的稳定性和国家管理的有序进行。
2、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3、自治县政府有责任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财政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可通过冠名权等方式参与建设与养护。政府作为主体,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工作,相关部门如国土、林业等需协同配合。农村公路和相关设施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占损坏。各方需遵守公路法规,举报违法行为。
4、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及其冠名权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市政工程设施,对损毁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3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具体条文
1、第一条强调了地名管理的总则,规定民政部门主导全市工作,其职责包括执行法规、制定规划、审核命名更名、监督使用、出版地名录和进行地名研究等。第二章明确了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准则,大型建筑物和居民区命名有特定规则,要求名实相符,避免重叠通名。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3、合肥市的地名管理规定得到了正式实施。这项法规,名为《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发布,其发文字号为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07号,于2004年4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4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1日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条例要求,地名命名时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 《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1年12月28日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随后于2012年1月12日得到了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的批准。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其次,对于损坏、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或者未经许可擅自移动和涂改的行为,民政部门同样会介入并要求赔偿或恢复原状。如果这些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甚至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国务院关于发布《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 现将《地名管理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县(市)以上地名机构的设置问题,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地名管理条例》的通知 现行的《地名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6年1月23日发布,并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负责全国的地名管理工作。该委员会办公室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代管。各地地名机构的设立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门(楼)牌号;(七)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货运枢纽站、码头、水库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6地名管理条例所称地名包括哪些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2、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3、地名管理条例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好了,关于地名管理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版的分享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大家通过这篇文章了解的如何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没有问题,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