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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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劳动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签定劳动合同。如下
劳动法第十九条主要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限制。依据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至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协议。
这条只是为了保护劳动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约定超长的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你的理解,如果倒置过来就是。假如你们打算签2年半的合同,那么试用期只能约定为2个月了。当然了,如果你们想试用期约定为五个月,或者半年的话,也就是合同期限至少三年以上才行了。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劳动合同当中所规定的期限三个月以上没有买一年的话,那么就属于这个试用期,这也就是对试用期的时间限制做出一定的规制必须来符合这个时间,否则的话就会受到一定的严厉的处罚,主要是对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2怎样理解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1、试用期,是指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为了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间。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具体理解如下:试用期条款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条款,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换言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订立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最长时间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不得超过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也不得找借口变相延长试用期。
3、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这样试用期不成立,而约定的试用期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一定要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的话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试用期不是必须要约定,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不约定。
3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法律分析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时间不服是可以调整的但也可以不调整。因为劳动合同的具体起始日间和签订合同的时间也可能会有一定程度上的出入,如果是不影响到具体的工资发放和劳动者的个人相关利益,是可以不申请调整的,不影响什么的。 入职时间和劳动合同时间不符是否可以调整?可以调整。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果试用期还未实际履行的,则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避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付诸实践,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如果该违法试用期的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应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没有签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对于没有合同的这段时间给以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合同期的长短和你的劳动合同时间有关,一年不能高于一个月,两年不能高于两个月,三年不能高于三个月。
如果公司开除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注意,不要写辞职报告,这样就变成你主动辞职了,不能要求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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